关于催缴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的通知
劳社鉴函[2005]18号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依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65号)精神,自2004年9月起,部鉴定中心对地方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78号)要求,分成款每季度结算一次。现参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上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2005年第一、二季度,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缴部鉴定中心鉴定费分成款_______元。
请你们于四月二十五日前,将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款上缴到财政部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户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银行账号:7111910189800000553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处 更新时间:2005-07-04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