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情况的函

劳社鉴函[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65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7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工作,并结合全国鉴定中心主任座谈会大家对这项工作的建议,我们拟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有关鉴定费分成工作的政策建议,以便我部同财政部协商,尽快出台完善鉴定费分成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为确保政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请你们围绕以下问题,汇总上报本地区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和收支两条线工作实施意见,并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部鉴定中心。

    一、你地区是否就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和收支两条线工作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进行协商?是否已得到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复(如批复请提供相关文件)?你地区此项工作的进展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对此项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

    二、你地区是否有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人员在鉴定收费方面实行减免的规定?此类人员约占本地区鉴定人数的百分比是多少?(请提供相关减免文件)

    三、你地区是否存在向地方财政上缴风险金、管理金或类似其它资金的情况?(如有相关文件请提供复印件)

    四、请上报你地区2005年1-5月鉴定人数及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请各地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5年度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款的上缴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部鉴定中心考核处联系。

    联系人: 卢婕

    联系电话:010-84661107


来源:  更新时间:2005-07-04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