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卫星远程培训教学安排的通知(中就培发[200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远程培训工作的部署,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定于2005年,面向劳动保障部西部远程培训实验站点、星火职业技能远程培训基地和卫星远程培训站点(以下简称“站点”),职业资格远程培训、新技能远程培训等课程教学和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安排

    2005年度拟开课程7门(附件1),并根据站点的培训需求陆续增加课程。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远程授课、面授辅导、实际操作和远程实时答疑等四种方式。远程授课的内容,由主播室通过卫星数据包投递到站点。各门课程的具体要求详见课程手册(另文)。远程实时答疑和培训结业考试定期举办。各站点须严格按照以上教学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上课时间,保证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

    二、组织要求

    (一)招生

    请协助本地区站点,组织符合课程学习条件的学员参加培训,并于每次开课前两周,将学员名单上报至部指导中心。

    (二)教材和辅导资料

    课程统一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由站点向部指导中心购买。

    (三)辅导教师

    请协助本地区站点,为每门课程安排符合条件的面授辅导教师,并报部指导中心备案。

    (四)实习场所、设备

    请协助各站点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指定必需的实习场所,配备必需的教学设备、仪器和工具。

    (五)经费

    课程有收费课程和免费课程。各站点应于每次开课前一周,代收代交教材费、考试和证书工本费,并向部指导中心交纳卫星课程制作播出费用。各站点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应低于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其中,对符合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学员,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三、认证、鉴定和后续服务

    对按规定完成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核发《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培训合格学员,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服务。

    请指导本地区站点,在开班前将培训学员名册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协助本地区站点组织获该证书的学员,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按当地标准向学员收取鉴定费。

    联系人:张伟、王静、张超、孙冉

    联系电话:010-84661065/66/67

    传真:010-84661060

    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信息和远程培训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政编码:100101

    电子信箱:ldbycpx_master@163.com

    汇款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惠新西街分理处

    帐号:060745012015013343

    附件:

    1.2005年卫星远程培训课程表

    2.学员登记表样式

    3.辅导教师登记表样式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五年三月九日


来源:  更新时间:2005-07-04  阅读次数: